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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后 打电话救人属犯罪中止
2023-08-23 09:1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犯罪嫌疑人赵某因发现妻子王某转账给他人而与王某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王某先是用拳头打赵某,赵某因家庭矛盾长期积累产生恨意,遂持水果刀追至王某所在房间,朝王某腹部捅刺两下,被害人倒下后,赵某又至厨房拿出菜刀朝王某头部、颈部、胸部等部位猛砍数下,至王某当场昏迷后遂停止,致王某全身多处刀砍伤、颅脑损伤等。赵某冷静下来后发现王某尚有呼吸迹象,立即拨打110报警并要求民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民警带至案发现场,后王某由120送医治疗康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系故意杀人(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系故意杀人(中止)。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主要标准是有无继续犯罪的可能性以及放弃犯罪的主动性还是被动性。本案中赵某放弃故意杀人并打电话救人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客观性、自动性和有效性,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中止)。主要理由是:

  赵某先前的犯罪行为并未形成终局状态,赵某仍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本案中客观上被害人实际未发生死亡的严重结果,并未形成终局状态;同时被害人仍在赵某的掌控中,并未与先前杀人行为形成明显时空隔断,赵某仍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赵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本系夫妻关系,犯罪嫌疑人杀人动机的产生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本质上是违背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同时赵某打电话求救行为具有有效性。赵某的中止行为与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死亡结果发生。

  本案评价为犯罪中止有助于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的刑法目的。本案中,赵某着手实行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形成之前,拨打电话及时报警并呼叫120急救电话,充分说明行为人具有悔改之意,表明其对法的价值已重新开始承认。(万伟)

  编辑:薛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