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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白条”赊购商品如何定性
2023-08-23 09:1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犯罪嫌疑人魏某办理了一个新的手机号码,其在使用该号码登录某网购平台时发现,该号码原用户张某也曾注册登录该网购平台并开通了信用支付产品“某白条”信用额度,还将之绑定银行卡。后魏某多次冒用张某开通的“某白条”信用额度赊购商品,购物金额共计人民币6982元。魏某于次年被抓获。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魏某冒用张某身份,使用其“白条”信用额度,系冒用真实消费者名义签订赊购买卖合同,并逃避履行延后债务清偿责任,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魏某的行为使某网购平台在用户登录和支付环节受到“欺骗”,据此处分了张某的“白条”信用额度,造成张某基于消费合同的债务增加,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三角诈骗,张某为被害人,某网购平台为受骗者。

  第三种意见认为,魏某的行为系以违反被害人同意秘密转移财物占有为主要特征的窃取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应认定为盗窃罪。

  “白条”信用额度系某网购平台基于合同授予用户的一种财产性利益。“白条”信用额度系用户基于消费合同得向某网购平台主张信用资金并要求平台指令发货的范围,其占有归属于“白条”用户张某。张某以其手机号码、身份信息和担保银行卡与某网购平台签订赊购消费信用支付服务合同,即依法享有“白条”信用额度内的财产性利益。

  行为人转移占有的方式系秘密窃取。魏某违背张某的意志,利用“某白条”业务在登录和支付等环节的技术漏洞,登录张某已经开通的“白条”业务账号,支取其中款项用来购物消费,由此造成张某“白条”信用额度内的财产性利益减损。魏某的作案方式系经由对“白条”额度的处分实现对张某财物的占有转移,此种转移财物占有的方式实质上为秘密窃取。

  行为人获取他人财物的方式不属于“欺骗”。本案中某网购平台之所以处分被害人张某的“白条”额度,并非基于魏某的“欺骗”,而是由于对登录账号、支付密码等信息的核实,是基于预设的计算机算法规则或曰交易规则,即被害人预设的同意,某网购平台在此交易环节并无主动处分“白条”额度的权限和意识。当然,如果被害人之前尚未开通“某白条”信用消费业务,行为人需要先行开通,此时网购平台往往需要通过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鉴别手段对行为人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此时行为人如成功冒用他人身份开通“白条”业务,则网购平台存在陷入错误认识的可能性。

  行为人支取了“白条”信用额度内款项。本案中魏某是在“白条”信用额度内支取一定金额,侵害的仅是张某的财产权益。魏某如超出张某“白条”信用额度从其绑定的银行卡中透支一定金额,则意味着魏某冒用张某的信用卡,从银行等金融机构透支款项,则其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此外,魏某与某网购平台之间并未建立新的“白条”信用支付产品消费合同关系,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邵婧、商银涛)

  编辑:薛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