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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时盗窃前科可以成为再犯数额减半的依据
2024-05-30 20:0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王某盗窃一商店内香烟、现金等财物,案值合计人民币1680元。经查,王某17周岁时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年,均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不成立累犯的特别规定和举重以明轻的论证路径,可以推定未成年时的盗窃前科亦不应作为盗窃再犯数额减半的依据。本次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刑事处罚前科不符合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所规定的刑期条件,可以成为盗窃再犯数额减半的依据,本次行为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犯罪记录被封存并不排除司法应用。一方面,司法机关如果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查询、引用已经被封存的未成年时犯罪记录,并将成年后的违法行为与未成年时的犯罪行为叠加,这种牵强、机械、刻板的执法行为不符合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立目的不相符。另一方面,对于不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时犯罪前科当然可以成为再犯数额减半的依据。此种情形既说明了前科犯罪的恶性程度,亦说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具有明确边界,宽严有度。

  其次,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时不应单罪考量。有观点认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不宜将其作为本次盗窃再犯数额再犯的依据,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违前科封存的制度要求。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在执行一人犯数罪的犯罪记录封存时,均是以合并执行后的刑期情况为封存依据。例如,湖北司法机关曾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未成年人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可见,在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判断中,过细的将数罪前科对应到具体罪名的封存与否违背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要求,也不利于体现法律对再犯行为的震慑和处罚作用。

  综上,未成年时的盗窃前科可以成为再犯数额减半的依据,对于被封存的前罪记录,同种再犯的犯罪数额不应减半;对于未被封存的,应当减半。本案中,王某构成盗窃罪。

  编辑:薛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