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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遗忘物的行为认定
2024-05-30 20:0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陈某到浴室洗澡。陈某离开时,将手机遗落在沙发上。此时,更衣室有一员工在打扫卫生。后犯罪嫌疑人刘某在该更衣室更衣时,将该手机拿走并关机。陈某在开车回家路上发现手机遗落在浴室,遂回去寻找,发现手机丢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将刘某抓获,刘某将该手机退还给陈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00元。

  【评析】

  对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手机脱离了陈某的占有,且浴室更衣室是公共场所,该手机属于遗失物,刘某的行为属于捡拾遗失物,未构成犯罪。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第一,陈某已经失去了对手机的占有。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事实上的占有,而不能只是观念上的占有。此外,刑法上的占有具有排他性。占有者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管理,就意味着其他人不能支配控制。本案中,陈某驾车离开浴室,已经失去了对于手机管控,丧失了对于手机的支配。应当认定陈某失去了对手机的占有。第二,涉案手机应属于浴室的管理和控制之物。本案发生的地点是在浴室的更衣室内,这里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系专人经营管理,具有空间上的封闭性和使用上的独占性,与人人皆可自由来往的广场、道路、海滩等公共场所有所区别,每一个进入该空间的人都需要在浴室的管理之下,进入浴室的人都需要在门口进行购票。且更衣室的衣柜、沙发亦属于浴室管理人员的控制范围,且案发当日,有一浴室员工在更衣室进行打扫卫生、整理衣物,即使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在衣柜、沙发上的,浴室管理人员也同样具有保管的职责。在陈某丧失占有时,此时手机的占有人已经变成了浴室的管理人员。

  综上,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排除了他人的占有,其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浦凯)

  编辑:薛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