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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岛免税“套代购”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
2024-05-30 20:0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吴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利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采取网络有偿购买他人离岛机(船)票信息,获取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在“cdf海南免税”APP网上购物商城购买化妆品、洋酒等免税商品,由离岛人带出岛外后邮寄给吴某,吴某收到上述商品后再销售牟利。经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30余万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套代购”行为不算走私行为,因而不能构成走私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的“套代购”行为,具备“逃避海关监管”和“偷逃国家税款”要件,是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离岛免税政策是国家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力度,赋予海南岛的一项特殊税收优惠政策,特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此项政策目的是以消费带动海南旅游以及惠及更多来琼旅游的消费者。根据《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第六条规定,购买的免税品只能用于消费者个人使用,不得再进行二次销售。如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只是为亲朋好友代为购买,或者自己购买后转赠给亲朋好友的,符合政策精神。如果利用自己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后进行二次销售牟利,或者将自己的资格和额度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走私犯罪。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规定,旅客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转售牟利为目的,利用自身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后销售的,系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但对于普通消费者利用离岛免税政策委托利用他人代购商品自用的,则不作为犯罪处理。简而言之,免税商品只可用来自购自用,或者为他人代购自用,不可用来牟利。(王敏)

  编辑:薛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