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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盗窃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2024-05-30 20:0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樊某某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张某家中窃取价值5000余元的财物。经查,张某长期在外务工,偶尔回来居住,平日房屋交由其亲属照看并部分用于“储藏室”使用。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樊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入户盗窃。

  第二种观点认为,樊某某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并未丧失“户”的功能性特征。入户盗窃中的“户”的法定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入户盗窃”规定为“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前者为“户”的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本案中,“户”的场所特征并未因为房屋长期无人居住而改变;虽然张某长期在外,但是其随时可能回来居住,房屋内设施齐全、具备居住条件,本质上“户”的功能特征并没有丧失。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房屋闲置的时间和期限不确定,就将其划定在刑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其次,入户盗窃并不要求房屋内实际有人居住。入户盗窃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安宁权、人身权,因此刑法将“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独立盗窃类型予以规制。笔者认为其中对于人身权的侵害并不要求造成实际侵害后果,只要存在法益侵害风险即可。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大多会采用“踩点”的方式确认家中无人后实施盗窃,但因其入户行为对随时可能回来的户主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故仍应评价为入户盗窃。(朱莉)

  编辑:薛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