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5日,涟水县保滩镇村民郭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涟水县保滩镇十堡村路段时与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受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郭某某驾车逃逸,未赔偿周某某家任何经济损失。
2018年2月,涟水县检察院检察官们在接手办理该案过程中了解到,周某某家已经花费29万余元医疗费用,无力再承担后续医疗救治。基于周某某尚未脱离生命危险,急需救助费用。办案检察官遂向院领导汇报,及时启动司法求助程序,经审查符合求助条件。在相关资金没有到位情况下,涟水县检察院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2万元以解其燃眉之急,最终为其救助4万元。
该案通过灵活的救助方式,凸显司法救助工作的时效性,取得了良好的救助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