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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2018-11-19 18:09:00  来源: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 被告人王某为某县一学校筹建负责人,陈某的公司受学校方委托,负责该学校工程结算审计以及造价控制工作,陈某是现场负责人,朱某为某公司项目经理,在该县开发区承建了道路工程,陈某受公司安排,同样负责朱某所做的道路工程的结算审计以及造价控制工作,朱某为了让陈某对其工程在审计时关照,请王某和陈某打招呼,并送给王某人民币20万元。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和该县开发区的道路工程没有关联性,是否存在职务之便,直接关系到王某是否构成受贿罪?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和该县开发区的道路工程没有关联性,不存在职务之便,不构成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和该县开发区的道路工程存在一定制约关系有关联性,存在职务之便,构成受贿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学校筹建工程,陈某受公司委托,负责学校的工程的结算及初审以及造价控制工作,王某作为工程甲方代表,对陈某所做的审计结算以及造价控制业务具体监督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说有一定的制约关系,而陈某正是基于这点,才在王某打关照的情况下对朱某在该县经济开发区所做的道路工程审计业务予以关照。朱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王某行贿,王某接受朱某的请托,向陈某打关照,受贿的故意非常明显,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最终法院对该犯罪事实作了认定。

  编辑:丁秀光仲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