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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上销售游戏外挂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9-12-26 09:51:0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网

  【案情】王某在网络上从李某处购买的“绝地求生”游戏外挂程序“88888.exe”卡密,并销售给林某等人,共计获利人民币427569.76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序文件“88888.exe”启动后将自身的程序功能注入到系统进程WMIC.exe中,通过读取和修改“绝地求生”游戏程序运行中的内存数据,在游戏中实现了在游戏中不具有的透视和自动瞄准功能,存在对“绝地求生”游戏系统的功能和系统数据进行未授权地获取、增加、修改、干扰的行为,该程序文件为破坏性程序。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8888.exe”外挂程序虽鉴定为破坏性程序,但并未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其他形式的后果,故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出版物犯罪解释》第十一条主要是针对内容上有问题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即“不黄不黑”的非法出版行为。网络游戏外挂程序虽然属于非法出版物的一种,但不同于内容上有问题的出版物。且在网络上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的行为,主要是影响了网络游戏经营者的利益,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故并不适用该解释十五条的规定。此外,私自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销售外挂程序的社会危害性,对前者适用侵犯著作权罪,对后者却适用非法经营罪,罪责刑明显失衡,故对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的行为,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避免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被无限扩大,成为新的“口袋罪”。

  王某所销售的外挂程序被用户安装以后,除具有作弊功能以外,还具有监测功能、对接后台服务器功能和病毒远程控制功能,具有非法获取用户计算机系统的信息数据或对该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情节,因此认定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更为妥当。

  编辑:丁秀光仲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