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多次向陈某借款,陈某遂将名下的两张银行信用卡借给张某使用,共计透支消费人民币15万元。陈某还清信用卡欠款后,随即与张某签订借条四份,欠条载明张某承诺还清借款15万元,且由另一朋友李某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借条约定到期日后因张某一直未能还款,陈某遂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并提交了信用卡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属于民间借贷,应当由张某承担还款责任,且担保人李某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涉借贷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应当由张某返还借款占用资金及利息,担保人李某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首先,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欠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与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关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套取金融机构转贷增加了贷款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和实际用款人的融资成本,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信用卡持卡人将从银行取得的信贷资金转借给他人,本质上系套取金融机构转贷行为。
本案中,陈某将其名下信用卡交给张某使用,并提交了信用卡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佐证,故金融转贷借款所形成的借款合同,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再次,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本案所涉借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对应的担保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故担保人李某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