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朱某为女儿在某游泳培训中心报名课程,并与A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学费6888元,共计55课时,于签约当日将全部费用交给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A公司在未告知店内会员的情况下将店铺转让给了B公司,允许原会员到B公司消费,继续履行了朱某与A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但B公司在经营一段时间后,人去楼空,朱某女儿还余38课时未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朱某实际是与A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只能向A公司要求退还课时费,B公司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两公司之间存在一种承继关系,B公司对A公司的权利义务一并接收,现B公司不再经营,致使朱某无法继续消费其预付卡,朱某有权向B公司主张退还剩余课时费。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本案中,A公司被注销,B公司接手了原店铺继续经营,且允许朱某继续在B公司经营的店铺内消费原先的预付卡,证明两公司之间存在一种承继关系。现B公司不再经营,给消费者接受服务带来了实质影响,在无法消费的情况下,B公司应承担违约行为,朱某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故B公司应退还朱某未上课时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