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员工盗卖企业财物案件中职务侵占与盗窃的界定
2023-02-28 09:4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人胡某将车间生产的部分铜丝,以薄膜包裹后缠在腰部,再用衣物遮盖,以躲避厂区保安检查。将铜丝带离厂区后,独自或交由其女儿销赃,共计获利人民币14万余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胡某应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某作为拉丝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接触铜丝的时间非常短暂,不能认为被告人是在代表单位管理、经手财物,不应当评价为职务便利中的“经手”。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背信犯罪,要求行为人即使是经手,也是对所经手财物具备排他的独立占有,“经手”的核心在于实际控制,而不是简单的接触。本案中,被害单位在被告人胡某所在的生产车间安装了4个监控摄像头,并要求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相互监督,防止内盗。上述监管手段表明,车间内的铜丝仍在被害单位控制之下,被告人胡某在车间内并没有实现对铜丝的实际控制,其对铜丝占有仅是辅助占有。

  被告人胡某采用与职权无关的秘密窃取方式,最终完成对财物的非法占有。被害单位在车间内实施了监控措施,并雇佣保安对出厂员工进行检查,防止员工窃取公司财产,因此被告人胡某在车间内对生产线上的铜丝仅是辅助占有,若意图非法占有铜丝,只有将铜丝带离厂区才能完成。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转移被害单位对铜丝的实际控制,采用塑料膜包裹铜丝缠卷在身上的方式夹带出厂,躲过视频监控,并绕过保安检查,该手段属于与其职务行为完全不相关的秘密窃取行为。因此,本案并未侵犯职务的廉洁性,而系利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窃取财物,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陈清逸)

  编辑:薛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