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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让债权应以不侵害他人权益为限
2022-12-30 09:3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杜希荣

  【案情】

  王某系A公司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系A公司的股东之一,占股52%。2016年7月,A公司为C公司向D公司的15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因C公司未能按期还款,D公司遂起诉要求A公司与C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获得支持。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留了A公司的案件款3.5万元及C公司的机器设备若干。因A公司、C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另,2015年时,A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案外人E公司垫付了2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经过担保人追偿权诉讼,A公司依法获得了对于E公司193万元的债权。同时,2015年至2016年期间,因B公司多次向第三人许某借款合计250万元,A公司于2017年5月与许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A公司将其享有的对E公司的193万元债权转让给许某,以抵冲B公司的欠款。同年6月,A公司向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D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认为A公司与许某的债权转让行为侵害了其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债权转让协议。

  【裁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A公司与B公司虽然系关联企业,但毕竟均属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各自有属于自己的资产,即使B公司对第三人许某负有债务,也不能直接用A公司的债权偿还B公司的债务。A公司通过转让债权方式,用其自身享有的债权偿还B公司的债务,必然导致其资产减少和债务履行能力降低,侵害包括D公司在内的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其债权转让行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条件,应当予以撤销,遂判决支持了D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此案系一起企业用其自身债权偿还关联企业债务而引发的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而言,债权转让具有非要式性和无因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不论是基于何种原因,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但同时债权转让也是一种放弃债权的行为,如果转让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人便可在债权限额内要求撤销债权转让行为。此案被告A公司与B公司系关联企业,但双方财产独立,A公司为偿还B公司债务,将其债权转让给B公司的债权人,导致其债务履行能力降低,严重侵害了原告D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故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撤销A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判决结果合理合法,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又尊重了债权转让的效力,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债务人通过关联企业虚构债务转让债权以逃避其自身履行债务的行为,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编辑:薛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