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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银行柜台卡槽内的现金存入自己银行卡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2018-09-26 15:57:00  来源: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高智慧

  [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在银行柜台办理取款业务时发现,卡槽内有一万元现金,是前一个办理业务的张某某落下的,王某某见无人发觉,遂通过不知情的银行柜员将该10000元现金存进自己的银行卡内。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将一万块钱落在银行柜台,一万块钱转为银行占有,由银行代为保管。王某某通过不知情的银行柜员,将一万块钱存入自己的银行卡,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将一万块钱落在银行柜台,一万块钱属于遗忘物,王某某将一万块钱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将一万块钱落在银行柜台,一万块钱转为银行占有,由银行代为保管。王某某隐瞒真相,欺骗银行柜员将一万块钱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构成诈骗罪。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根据张明楷的观点: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遗忘在银行储蓄所内的桌子上的现金等财物,由银行管理者占有。本案中,张某某遗忘在银行卡槽内的一万块钱不属于遗忘物,而转为银行管理者占有,因此,王某某将一万块钱存入自己银行卡内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在盗窃罪中,要求行为人有秘密窃取的手段,本案中,王某某并没有窃取放在柜台内的现金,而是采取欺骗手段,欺骗银行柜员。在诈骗犯罪中,存在财产处分人和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称为三角诈骗。本案中,被害人遗忘的一万块现金转为银行管理者代为保管,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银行柜员产生错误认识,将一万块钱存入了王某某的银行卡内,符合三角诈骗的特征,笔者认为王某某构成诈骗罪。

  编辑:丁秀光仲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