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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取得实效
2018-09-18 09:24:00  来源: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到位而不越位”“守位而不失位”

  涟水县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取得实效

  “张某参与预谋诈骗并共同出资购买用于诈骗的电话卡、电脑等物品,先后两次去取骗得的赃款,并从中分得3万元余元的赃款。虽然积极退赃、审理过程中也有坦白认罪情节,但是在三人作案中起主要作用,不区分主从犯。”

  9月13日上午,在涟水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办公室内,列席审委会的涟水县检察院检察长刘庆国就一起诈骗案在审委会委员发表意见前,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看法,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

  “同意承办人意见,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在作案过程中,虽具有坦白情节,但不区分主从犯。”在刘庆国客观发表意见后,涟水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速裁庭庭长孙爱民发表意见。“同意承办人意见,主从犯的问题,被告人在犯案中起到积极主动,并出资购买作案工具,作案成功后参与到网点取钱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很大,不用区分主从犯。”接着该院审委会委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周从华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在不到1个小时的时间内,围绕案情、争议焦点、量刑,当天出席审委会的10个委会均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我们认可检察院列席检察长的意见,并对张某予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的刑罚处罚。”像这样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案件在涟水县检察院已经有5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所提列席意见获审委会认可达100%。

  其实早在2016年11月,涟水县检察院就联合法院会签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意见》,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情形、程序和方法,并建立了检法联席制度。检委办与法院刑庭之间建立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就刑事诉讼活动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与沟通,并就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有关案件进行讨论,挑选合适的案件邀请检察长列席。检委办收到检察长列席审委会邀请后,详细了解审委会会议时间、地点、程序,讨论事项等,审查是否符合检察长列席范畴,初步了解检察长会上发言顺序,同时告知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列席副检察长。

  “接到检委办的通知后,我们高度重视,及时调阅卷宗、了解案情,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专题研究,如果案件复杂我们还会召开检委会讨论研究,精准把握上会案件的争议焦点,形成统一意见。”涟水县检察院检察长刘庆国这样说。

  “我们案管部门在梳理1-8月份数据时发现,有30件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延期,案件审限普遍较长。”列席审委会的刘庆国还就1-8月份案件延期情况进行了通报。

  “下一步,我们将侧重在员额法官传帮带培养新人上下功夫,让新人快速成长,尽快提高案件审结率。”在听完通报后,涟水县法院院长段庆丽表示。

  该院要求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要努力在突出程序规范,聚焦审判监督下功夫。一方面做到“到位而不越位”,列席审委会检察长严格遵守会议议程、程序,在审委会委员发表意见前,由列席检察长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看法,提出法律适用意见。对审委会议事决策过程,做到不参与、不干扰、不表态。做到案件陈述“到位”,维护审委会决策权威不“越位”,避免影响法院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另一方面做到“守位而不失位”。列席检察长将监督的重心放在审委会“议事”程序是否合法上,避免审委会裁决案件“一言堂”。同时通过纠正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片面理解,防止避重就轻汇报案件,促使办案法官严格公正客观办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

  编辑:丁秀光仲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