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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汇报
2019-04-28 10:25:00  来源: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县检察院党组和全体干警对多年来人大常委会对涟水检察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下面,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汇报一下我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主要情况。自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我们以聚合力、拓案源、强基础、重监督为抓手,悉心组织,多措并举,统筹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82件,立案40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38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其中成功办理的全市首例督促行政机关催缴社会保险费案件,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件。我们主动谋划,积极履职,深入推进生态司法保护“绿坝工程”,保卫蓝天碧水净土;亮剑保护国有资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守护食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广泛宣传与争取支持并行,聚合力实现联合作战。将凝聚公益保护合力放在首位,通过争取支持配合、广泛宣传推介等汇聚共识,助推多方联动,营造优良的履职氛围。一是积极主动汇报,争取各方支持。2017年7月1日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后,第一时间召开党组会、检委会和院务会全面认真学习领会公益诉讼职能,并多次开展专题研讨交流活动,向全省公益诉讼试点院学习取经;去年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后,我们又多次向人大内司委作了专题汇报,内司委对我院工作予以高度支持和肯定。为了寻求支持配合,我们组织环保局、市场局等多家行政机关就公益诉讼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社会法律工作者参加座谈研讨,现场视察,向他们汇报工作进展,寻求帮助与支持;与相关单位建立完善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机制,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实现公益诉讼和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二是加强机制建设,增进配合协作。去年4月,我院联合县监察委员会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若干意见》,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工作协作配合以及案件办理结果通报机制,有效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扎实深入开展。三是加强宣传推广,提高公益诉讼社会知晓度。以公益诉讼为主题,开展了“公益诉讼宣传月活动”,实行线上与线下同步,多方式开展公益诉讼职能宣传。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检察长答记者问的形式普及公益诉讼知识,引导社会公众力量加入公益保护。由涟检新媒体工作室创作编发图文并茂的公益诉讼动画宣传片,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通过丰富多样的宣传普及活动,营造浓厚的公益保护氛围,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参与、支持公益保护工作。

  二、内合外联与适度延伸并行,全方位拓展案源渠道。公益诉讼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借助社会各方力量,我们既坚持强化“内功”,又注重借助“外力”,全方面推动公益保护深入开展。一是完善优化内部参与机制。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公益诉讼工作内部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注重从刑事案件挖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建立民行部门与刑检等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案件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结果反馈机制,规范部门之间线索移送程序,将公益诉讼案件纳入案件管理部门质量评查范围,并将线索移送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盘活内部资源,汇聚内部合力。一年来,刑检部门共向民行检察部门推送了5件食品药品案件信息,其中已有2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是加强外部联动协作机制。联合县公安、法院就生态环保类案件线索移送、协助调查、案件审查形成制度规定;加强与县环保局、市场管理局、水利局等单位协作配合,就线索移送、问题反馈达成共识;注重与城区部分律所以及乡镇司法所建立信息反馈站,指定专门信息联络员互通信息。同时,通过开展公益诉讼集中宣传月、公益诉讼公开课、知识讲座等形式,向行政机关、城区四大核心社区、十家小微企业以及部分乡镇,发放《公益诉讼手册》500余份,努力实现公益诉讼大撒网,广覆盖,深普及。三是巡查摸排并重深挖案源。联合县263办公室、环保、农业、水利等部门对朱桥肉牛养殖基地等三个大规模畜禽养殖污染场所,盐河、六塘河等省级重要水体以及重点污染地区和污染企业进行实地巡查,共发现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线索6条,向环保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份。扎实开展公益诉讼线索“集中摸排月”活动,走访有关行政机关、两法衔接平台梳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300余件,倒查了5年来涉及财政补贴、食品药品和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案件45件,发现公益诉讼线索7条。通过对接县长热线、调阅审计报告等方式,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等重点领域发现线索12件。四是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渠道。同步实现“公益诉讼举报热线和网络举报通道”双开通,方便公益诉讼宣传与线索受理。在涟水网-涟水论坛,开通公益诉讼举报绿色通道,引导鼓励网民通过网络举报线索,及时跟进“醉美五岛湖”曝光的 “东池便当”等入网餐饮经营过程中,存在共用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差等违法行为,深入调查违法事实,督促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清查活动。出台《公益诉讼损害巡查制度》,聘请1316名热心公益人员为公益损害观察员,拓宽线索发现渠道,对提供重要案件线索的3名观察员发放了3000元现金予以奖励。

  三、诉前督促与提起诉讼并行,重效果力求双赢共赢。牢牢把握“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目的”的价值目标,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诉前督促整改环节,使公共利益在诉前程序中即得到有力维护。一是以专项活动为引领,突出重点领域精准发力。部署开展了绿坝工程、国有资产保护,集中消毒餐(饮)具整治巡查等专项活动,护航涟水经济健康发展。构建以人防易地建设费、国有土地出让金为主,社会保险费、国家税款和财政补贴为辅的监督模式,根据涟水实际,制定工作推进计划,突出重点领域,适度延伸监督触角,有针对性的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重点关注县委王向红书记对人防领域的批示精神,将人防领域拖欠的人防易地建设费作为监督重点,先后向人防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份。督促人防办对18家企业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8783万元。聚焦土地出让金、国家各类财政补贴等传统领域,督促国土部门追缴4家企业拖欠的土地出让金4539万元;督促县财政局、县发改委追缴涟阀阀门有限公司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170万元。延伸拓展监督领域,将拖欠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税款作为新的监督增长点,督促税务部门追缴盛大置业公司等单位欠缴2430万元税款和海林实业公司等169家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494万元。探索“公益诉讼范围”之外监督,积极推动文物保护领域监督工作的开展,针对涟水唯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唐集“月塔”长期受到侵害的这一现状,开展“月塔保卫战”,及时向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及唐集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保护措施,同时书面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得到时勇县长的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二是运用诉前程序,督促相关主体履职归位。将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置于同等重要位置,尽量通过诉前程序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补缺,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人防办追缴人防异地建设费,堵塞人防领域的资金漏洞;督促税务局追缴社会保险费,让社保基金不再缺位,提升群众幸福感;督促财政局追缴国家专项补贴费,筑牢国有资产安全围栏;督促环保局迅速处置危险废物,回应人民群众对绿色环境的深切期盼;其中督促税务局追缴社保费案件为全省首例。三是妥善运用诉权,适当提起公益诉讼。本着“慎诉理念,分门别类,对症施策,对于行政领域案件,以发诉前检察建议作为主要着力点,能修复的予以修复,能补缺的及时补缺;对于刑事附带民事领域的,发现一起,严肃办理一起,尤其是涉及百姓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食药品领域,坚决通过诉讼的方式让相关责任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努力从根源上遏制该类公益损害行为。目前,我们共对2起食药领域的公益损害案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工作,由于起步相对较晚,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工作发展不太平衡,理念和思维转变不够,办法不多,提起诉讼的案件还比较少;二是宣传推介仍需要进一步深入,社会上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的知晓度和了解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民众支持力和参与度还不高,检察机关仍需进一步加大宣传推介力度;三是民行检察队伍的能力素质、办案力量需进一步提升。针对新增的公益诉讼职能,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程度、骨干人才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办案力量略显不足,能力亟需提升,现有民行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能仍有不小差距。

  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表现为:一是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及调查方式缺乏刚性保障。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但缺乏保障手段。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有时得不到行政机关的理解支持,部分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有可能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产生抵触情绪,不愿配合和支持。如何保障检察建议的有效落实和调查权的刚性,期望在立法上给予保障。二是生态环境类案件损失鉴定难问题。生态环境类案件损失鉴定费用高昂,鉴定周期长,导致有的此类公益诉讼案件因鉴定费用问题无法顺利开展。三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涉及的公告问题。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需要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目前检法认识有分歧,全省各地做法不一。最高检指导意见认为无需履行诉前程序,依据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派生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而该条并未规定诉前公告程序。四是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目前,全市环境资源类案件由案发地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起诉、审判集中在清江浦检察院、法院管辖,其它基层院没有相应的办案职能,不利于发挥地域优势,快速、高效打击犯罪和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与修复。五是食品药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均规定消费者有权对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相应价款三倍或十倍的赔偿金,尽管目前法律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没有明文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但因惩罚性赔偿兼具有威慑、促进社会管理等维护社会公益的属性,使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应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且江苏省内及外省均有支持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判决,我市检法之间对惩罚性赔偿问题有分歧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县人大领导指示和要求,深入落实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主动作为、强化履职,提升公益诉讼工作实效,重点开展好以下工作:一是抓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个核心,自觉把公益诉讼置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做到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期待要求同心同向,同频共振;二是严格执行诉前程序,积极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归位,推动侵害公益问题解决;三是坚持依法规范监督,高质量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充分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监督的手段全面履行职能,着力构建公益司法保护屏障;四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主动加强与重点行政机关、法院的沟通联系,加强与相关社会组织的协调配合,增进互相理解和支持,汇聚公益保护合力。五是注重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检察公益保护职能,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扩大公益诉讼工作的影响力。

  编辑:丁秀光仲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