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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贩卖假烟 非法经营终获刑
2024-01-31 15:55: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烟草是一种特种消费品

  属于国家专卖商品

  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

  禁止经营烟草制品

  生活中总有些人自作聪明贩卖假烟

  实现“一夜暴富”

  殊不知已经坠入犯罪的深渊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至2023年3月,马某为了非法牟利,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上家购买伪劣卷烟,后通过微信联系等方式加价向金某、刘某等人出售,从而赚取差价,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7.5万余元,非法获利3.5万元。经盱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官提醒

  烟草是国家严格控制的专卖商品,未取得经营资格非法经营将受到法律惩处。经营烟草专卖品,需要经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作为经销商应该规范商品进货渠道,诚信为本,守法经营,作为消费者也要擦亮双眼,提高识假辨假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编辑:薛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