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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眙”案说法:法不责众?是天真还是无知
2024-01-31 15:54: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很多人都那样干

  也就不好惩罚了

  事实真是这样吗?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胡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经过事先预谋,盗窃某企业堆放在盱眙县某某镇后山的石料。由胡某某负责联系收购石料及支付货车运费,周某某负责联系运输车及现场监督装运,李某某负责提供挖机,所得收益三人平分。另外,何某某、周某某等21名驾驶员参与挖掘和拖运。共盗窃石料3900余吨,价值15万余元。张某某等21名驾驶员归案后表示自己都有从众心理。“我看大家都去了,我以为没事”;“我只是一个驾驶员,老板让我看看现场人多不多,人多的话就没事,毕竟法不责众”。

  履职过程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等2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其中胡某某等3人数额巨大,朱某某等21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等3人系初犯、偶犯、从犯,且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数额较小,盱眙检察院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其余胡某某等21人,依法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量刑建议,判决胡某某等21人拘役三个月到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刑期。

  检察官提醒

  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依然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抱有侥幸和从众的心理,也构成共同犯罪的从犯。法律上并没有“法不责众”的说法,也没有任何法律明文规定如果很多人共同违法,就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相反,法律规定的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300000元至500000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编辑:薛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