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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直播平台打赏成洗钱犯罪新手法
2024-09-29 10:27:00  来源:检察日报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于某(A公司平台集资诈骗案主犯,目前在逃)控制经营A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通过公开宣传,承诺固定收益,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融资租赁收益权拆分类理财产品,非法募集资金12亿余元,未兑付7亿余元。

  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李某、王某、方某、贾某作为某直播平台签约金牌主播,明知于某充值至平台打赏或银行转账至其个人账户的资金系经营A公司等关联公司非法集资所得,仍在接受打赏或转账后通过关联银行账户倒转或借以“微信红包”“借款”等名义,将部分资金回流到于某指定的账户。经审计,李某、王某、方某、贾某分别接受打赏和转账2800元至200余万元不等,回流资金900元至40余万元不等。

  2023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洗钱罪对李某等4人提起公诉。2024年8月19日,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方某、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3万元。

  【检察履职】

  依法履职,深挖犯罪线索。2021年7月,检察机关在接待A公司平台集资诈骗案信访过程中,接到投资人反映公司老板于某在某平台直播间巨额打赏1亿余元,引起了检察官的警觉。经查,于某历时两年半骗取资金7亿余元,扣除经营成本、虚假宣传等损耗实际到手不超过4亿余元,却将近三分之一的资金用于没有任何经济回报的娱乐消遣,一晚上在一个直播间打赏数百元至数万元,到底是一掷千金地挥霍,还是暗度陈仓地洗钱,亟待司法机关调查。检察机关落实“一案双查”的工作要求,立即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及时取证、固证,通过审计锁定涉案主播名单及资金回流情况,精准追诉漏犯,依法将涉案4人追诉到案。

  探索多方协作,积极引导侦查。该案作为全国首例网络主播洗钱案,明面打赏、私下回流式的作案手法隐蔽性强,且打赏资金流向复杂、取证难度非常大。针对这一情况,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全程引导案件侦查取证,同时探索多方会商机制,与公安机关、司法审计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处等单位多次召开案情研判会,明确对聊天记录、资金流向等重点电子数据的取证规范,引导审计锁定打赏资金来源、流向等关键证据,同时明确证明标准,确保立案成案,提升监督成效。

  夯实客观证据,化解定案争议。部分主播辩解并不明知于某经营A公司从事非法集资业务,“借款”“红包”属于正常经济交往和人情往来,不能认定为资金回流,可见“主观明知”和“资金回流”方式的认定是该案的审查重点和难点。对此,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对平台、主播、从业人员、玩家进行调研,了解直播间存在黑灰产“大哥”给主播巨额打赏,主播回流资金的行业生态;通过对涉案主播手机内上万页海量聊天记录的筛查,查明主播与于某之间交往甚密,都知道于某经营A公司,部分主播还在A公司内开直播,参与过A公司的宣讲会,证实主播对于某从事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活动心知肚明,与“大哥”于某就违法犯罪资金回流形成“默契”属于刑法上默示的通谋,足以认定主播的主观明知和犯罪故意。另一方面,通过审查发现主播给于某的所谓借款既不写借条也没有催收,主播对借款的心态是对“大哥”的感恩回馈,“大哥”不还就算了;至于微信红包主要是主播单向给于某发,有来无往、不分时节,清明、冬至、父亲节都会发问候红包,金额几千元、上万元,最多一次10余万元,显然超过了一般人际交往的礼节和限度,且与于某打赏资金多少成正比例相关,从而排除了上述两种资金性质系正常经济交往和人情往来的辩解,准确认定均属于洗钱回流。最终,对于主播主观明知、资金客观流向等方面都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确保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和量刑建议。

  悉心释法说理,促成认罪退赃。释法说理是一个让当事人理解法律、感受正义的过程。该案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行业内已形成的“打赏返现潜规则”的行为性质普遍存在错误认识,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注重释法说理和法庭教育,在检察官的教育感化下,多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数百万元,最大限度挽回投资人的损失,同时通过刑事追诉和惩罚重塑了犯罪嫌疑人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针对这种新型洗钱犯罪,论证主观明知、认定回流范围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一是在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上,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的认定要结合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及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该案即结合其与上游犯罪人员交往亲密度、上游犯罪社会公开程度予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积极追求漂白非法集资款的目的,不影响定性。二是在认定洗钱犯罪金额时应从总体上予以把握,对上游犯罪与洗钱行为人之间就打赏返还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打赏与返还行为不应强绑定,其先后顺序不影响洗钱性质的认定。对违背常理的无借条、无催收的“借款”,以及超出人情往来的大额红包应认定为回流。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检察机关要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日常办案工作中体现检察担当,在接待上游集资诈骗犯罪投资人信访过程中耐心听取群众诉求,察微析疑,不放过任何追捕追诉犯罪或追赃挽损的可疑线索,并主动落实“一案双查”的工作要求,深入挖掘主播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线索,反向审视案件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在办案同时,针对网络直播新业态,秉持发展与管理并重的原则,通过对企业开展整改工作,提升平台内部自律,促进网络直播公司规范经营,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该案的尘埃落定将对直播行业生态形成正面示范效应,对惩治洗钱犯罪,净化网络生态环境,保护经济金融安全具有深远意义。

  编辑:薛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