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花2万多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电脑,却无法开机正常使用。经检验,该电脑使用的处理器是禁止上市销售的工程测试产品,于是李某以向媒体曝光相威胁,向商家索要100万元的赔偿。该品牌电脑公司以遭到敲诈勒索为由报案。
【分析】
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李某的行为虽然有不当之处,但并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不能简单依据索赔数额过当就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应当结合行为人维权的权利基础进行综合考量。在本案中,李某所购买的电脑所使用的处理器确实是禁止销售的测试产品,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侵害,因此有权向商家索赔,只不过索赔的金额过高。不过本身消费纠纷领域的赔偿数额就不具有确定性,如精神损失、维权成本等都无法体现为固定的数额,以超出合理数额来判定消费者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明显缺乏说服力。
其次,即使认为李某的行为超出了正常范围,也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手段予以纠正,刑法在此时应保持其必要的谦抑性。最后,李某以向媒体、曝光威胁商家并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行为。因为李某作为消费者,其权益确实遭受到了侵害。所以当其选择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和商家曝光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反而是行使自己合法权益的体现。虽然商家可能会因为李某向媒体曝光,而产生一定的恐惧心理,但该行为却并不具有刑法意义的胁迫性质。退一步讲,商家本身就应当受到消费者的监督。综上,李某的索赔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消费纠纷领域典型的过度维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