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系某饮料批发门店(个体工商户)的销售人员,长期代表门店向客户收取预付款。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2023年6月初,赵某对客户谎称门店开展促销活动,提前交纳预付款后可在7月份以8折价格购买饮料。后赵某收取28名客户交纳的53万元预付款,只交给门店30万元,剩余的23万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并于6月底辞职后更换联系方式。2023年7月,因部分客户报警而案发。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行为人侵占本单位财产,该单位一般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因饮料门店系个体工商户,不是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故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排除第二种意见。
赵某在行为实施前欠下巨额债务,产生占有客户预付款的主观故意,将预付款用于非法活动后,实施了更换联系方式等行为,可以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侵占罪存在较大分歧,笔者倾向于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首先,赵某长期在该门店从事销售活动,向客户收取预付款本就是其工作内容之一。提前预付货款可享受次月优惠价格虽为言语欺骗,但其收取预付款的行为在其本身职权之内,只是在时间和数额上有些许变动。从客户的视角看,赵某的行为与其门店销售人员的身份职权完全相符,合情合理,赵某能轻易收取到本次的预付款与其职务影响有较大关系。赵某非法占有的想法虽产生于客户交付预付款之前,但本案中客户均系善意第三人,基于对批发门店、赵某的信任完全自愿地将预付款交给赵某,赵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代理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其次,代理行为有效,交易行为成立,则应当认为客户已经将该预付款交付至该饮料批发门店,赵某截留的是门店的资金,而非客户的资金。同时,赵某将53万元预付款中的30万元交给门店,也可辅助证明该笔钱款属于门店而非客户。
另外,本案中客户过错较小且几乎无法防控,若以诈骗罪论处,则门店不承担赔偿责任,需由法院向赵某追缴后再返还给被害人,通常情况下,此类追缴执行难度都很大。这就会导致在市场交易中,和本案类似的客户将承担超出其预见范围的不可防范的风险,而个体工商户承担的风险则要小很多,不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对于客户而言,该门店负责人雇佣了赵某,长期相处,对赵某更加了解,其对赵某实施犯罪行为的预见和规避能力更强,也比其他客户更容易追偿该笔资金。因此,本案中更适宜以侵占罪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客户的经济损失应由饮料批发门店承担,饮料批发门店可再向赵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