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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08-31 14:58:00  来源: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报告本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2014年以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

依法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院的法定职责,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关乎法律统一实施、关乎社会公平正义,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近年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已经成为党中央、习总书记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期待的重要检察业务工作。承担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是监所检察科,顾名思义,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监所检察科的工作主要是围绕“监督看守所”开展。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不少地区监所检察部门应上级要求,纷纷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以适应监所检察科的业务范围和监督职能大幅扩充后的情势,当前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2014年以来,涟水县院积极应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形势,始终把维护刑事执行公平正义作为工作核心,把维护刑事执行监管场所监管秩序稳定作为重要任务,把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根本任务,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省、市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要求,努力开创涟水县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局面。三年来,我们在本市的业务考核评比中均名列第一方阵。

(一)紧扣监管安全不动摇,切实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安全。配合看守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共同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稳定,是刑事执行检察的重中之重。我们注重强化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处处、时时、事事紧绷安全防范这根弦,针对监管场所易产生安全隐患的危险源,组织驻所检察人员集中学习水、电、疾病防控、食品安全、在押人员心理疏导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我们通过派员参加所情分析会,交接班晨会,与看守所共同分析所情动态和安全形势。我们定期单独或者联合看守所对看守所进行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监督整改。我们经常深入在押人员监室、劳动、学习等现场进行巡视检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工作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防范建议。我们联合看守所通过以案说法,为在押人员进行法制讲座,教育和引导在押人员自觉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稳定。三年来,我们驻所检察室主动排查安全隐患,督促看守所全部进行了整改,共发出书面纠正意见10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紧绕监督职能不懈怠,有力推动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刑事执行工作的价值目标,也是刑事执行监督的根本任务。我们始终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加大对刑事执行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的监督力度,严惩司法腐败,努力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1、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着力纠防不依法交付执行、不依法收押执行等问题。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首要环节,不断强化与县人民法院、看守所刑罚执行信息互通机制,通过审查执行通知书、在押人员台账、与在押人员谈话等措施,高度关注刑事判决、裁定的交付执行情况。严格按照新刑诉法规定,督促县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督促县看守所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时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全部予以投送监狱,发现人民法院不依法交付执行、看守所不依法收押和移交罪犯情形的,及时监督纠正。2014年以来,我们针对法院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罪犯执行法律文书、未依法将判决生效罪犯交付看守所执行子能够发等情形,共纠正刑罚交付执行违法3件,办理的薛亚丽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案件,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精品案件,并得到了省、市院领导的肯定。

2、强化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着力纠防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涉及刑罚执行重大变更,我们始终把其作为监督重点,2014年以来,我们共审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4 件。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根据上级院要求,我们成立了专项检察活动领导小组,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为重点开展专项检察,对本县11名“三类罪犯”逐一登记建档,逐一核查材料,对正在保外就医的罪犯逐人见面、重新体检。经检察,我县未现一起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后,我们依法组织开展对特赦活动的同步监督工作,共审查特赦报请15件,特赦裁定15件,纠正报请不当情形1 件,确保了不漏赦、不错赦。我们在审查特赦报请过程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袁志翔不符合特赦条件,遂向上级院汇报;审查特赦裁定时,发现袁志翔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特赦,我们立即向上级院汇报相关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后袁志翔被撤销特赦。

3、加强对社县矫正的监督,着力纠防社县服刑罪犯脱管漏管等问题。《社县矫正实施办法》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县矫正工作提供保障,也为检察机关强化社县矫正监督提供了依据。检察机关对社县矫正各环节的监督,有利于促进社县矫正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也有利于防止社县服刑罪犯脱管漏管和又犯罪。我们从交付执行环节入手,通过建立社县矫正对象台账、信息共享、通报核对等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社县服刑罪犯纳入监督管理范围;通过定期走访、随机抽查、跟踪监督等办法,督促社县矫正机构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有效开展教育矫正。我们共对依法监督纠正社县服刑罪犯漏管2件,对社县矫正监管过程中的违法情形发出15份,对14名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督促收监执行。

4、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着力纠防怠于执行、执行不当的问题。我们与县法院召开联席会议,明确信息通报机制及监督途径,即法院提供执行情况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具体形式和方法,使得开展此项工作更具有操作性。201510月,我们对县法院2013年以来的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开展了专项监督,全面梳理涟水县三年的所有财产刑执行案件相关情况。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我们还积极推进财产刑执行个案监督,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利用与被监管人进行教育谈话机会,教育被监管人积极缴纳判决罚金,并采取多种形式、摸排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目前,我们依法监督纠正财产刑执行不当、违法情形58人次,都被县法院采纳并及时执行,推动了法院进一步规范财产刑执行工作。

5、加强对强制医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着力纠防执行失范、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等问题。高度重视涟水县多起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对2件强制医疗案件开展同步动态监督。精神病人孙中谋因故意杀人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因医疗费用未落实,孙中谋一直未被送至指定医疗机构接受强制医疗,我们多次牵头公安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协调,向县政法委报告,并向公安局发出书面检察建议1件,被采纳。严格依法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工作,细化监督流程、监督内容,完善监督机制,2014年以来,共监督公安机关办理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2023人次,有效杜绝了刑讯逼供等侵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情形。

6、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着力纠防错捕、滥捕等问题。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报告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2015年,最高检出台规定,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统归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我们利用驻所检察优势,不断扩大案源,对捕后羁押案件进行全面梳理,一是密切关注因邻里纠纷、家庭矛盾、交通肇事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开展所内刑事和解。二是密切关注患病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及时开展疾病检察。三是密切关注案件事实、证据及羁押期限变化情况,全面了解案件信息。近年来,我们共向办案单位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35份,全部被办案机关采纳,35人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数量位居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前列。

7、严肃查办和预防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着力纠防权钱交易、渎职侵权等司法腐败问题。惩办职务犯罪是最有力的法律监督手段。我们坚持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 紧紧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以及考核奖惩、会见通讯、安排劳动岗位、调换服刑场所等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突出查办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2016年,在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中,我们发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法官孙婷婷未履行法定职责,在罪犯薛亚丽未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当找不到罪犯薛亚丽时也未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而是任由薛亚丽在社会上自由行动,致使薛亚丽长时间失去监管,后又重新犯罪。经省市院指定管辖,我们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孙婷婷立案侦查,目前已侦查结束,移送起诉。我们还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件,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堵塞漏洞,防止权力滥用。

(三)坚持人权保障不忽视,有效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职责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我们始终牢固树立人权司法保障意识,依法保障罪犯的生活、学习、休息、劳动、教育、就医等合法权益,使罪犯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又感受到法治文明和司法人文关怀。

     1、畅通拓宽诉求渠道。我们在看守所办公室、监区、会见室等地方设立检务公开,向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发放检务公开卡、权利义务告知卡、联系卡等,广泛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和联系方式。严格落实约见检察官、接待在押人员亲属、巡视监区、开启检察官信箱等工作制度,确保在押人员及其亲属诉求渠道畅通无阻

     2、认真办理控告、举报、申诉。对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的各类诉,我们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规范办理。2014年以来,涟水县院驻所检察室所在监管场所共收到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的控告、举报和申诉36份,均能及时办理,并将情况反馈给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

      3、依法监督纠正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充分利用驻所检察便利和信息化手段,对罪犯收押、学习、劳动、休息、就医、会见、出所等现场实行经常性监督,重点检察违法使用械具、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超时间、超体力劳动、“牢头狱霸”等问题,防止和纠正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等问题。2014年以来,我们共对违规使用械具提出、在押人员超时劳动、办案单位违规超时提审提出4次书面纠正,监管单位均予以纠正。我们注重保障在押人员食品、卫生、财物等合法权益。我们依法纠正在押人员刑期计算错误6人次,依法帮助被监管人的追回被办案机关非法扣押的合法财物2人次,其中我们帮助在押人员赵云富向办案单位追回其合法财产1815元还被检察日报宣传报道。

(四)着力队伍建设不放松,不断提高刑罚执行监督水平。强化刑事执行检察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刑罚执行监督能力建设,是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依法开展的基础。我们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推进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机构建设推进人员专业化、提升执法规范化。

第一,加强机构建设。我们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的意见,切实强化驻所检察室机构建设。全面落实驻所检察室介入检察内网及看守所管理平台,实现刑罚执行信息网上交换和网上办公。推进落实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信息联网、监控联网,实现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努力解决刑事执行部门的更名问题及驻所检察室的编制问题。

       第二,推进队伍专业化。我们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和“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积极参加向全国模范检察官张飚同志学习活动,弘扬“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的张飚精神。认真参加并深入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重点提高发现和监督纠正监管违法能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能力、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能力。目前,我们监所科共有2名员额检察官,1名检察官助理,一名书记员,平均年龄37岁,人员年龄结构较为均衡。

第三,提升执法范化。2014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之一,我们积极参加整治活动,集中查找和整改不敢监督、不规范监督等突出问题,着力提升规范监督水平。2016年,我们认真准备全规范化检察室评定,并借此契机,对照评定标准,仗一仗、量一量自身存在的工作不规范之处,积极整改。我们自觉接受社会给姐监督,促进规范司法行为。

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们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不足。

一是争先创优意识还要加强。刑事执行整体工作满足于在全市位列第一方阵,忽视与全省条线先进方阵的巨大差距,各项工作虽均能平衡有序开展,但工作缺少深度、缺少亮点,创新意识不强。二是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有的是监督力度不够,有的对工作定位不准等等原因,对刑罚执行中一些不规范、违法问题监督纠正力度不够,裁判文书送达不及时、看守所违法拒收罪犯,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财产刑执行率偏低等问题还没有彻底纠正。三是与执行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还不完善。看守所与法院对收押罪犯的法定条件理解不一致、对决定与执行机关协调不够,影响刑罚执行顺利进行。四是监督能力尚需加强。我们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数量不足,且存在专业素质不高,发现问题能力、查办案件能力、调查研究能力不足等问题,不足以应对新形势下刑事执行监督职能增加、工作要求提高的需求。

三、进一步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打算和建议

     强化对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确保刑罚执行是新时期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我们将以这次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刑事执行监督在报告为契机,认真贯彻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加强和改进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刑事执行监督工作。进一步转变理念,切实把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及时解决影响制约工作发展的困难。主动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支持,按照同级派驻和对等监督的原则,规范和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机构建设,尽快解决我们驻所检察室的编制问题及监所科更名问题。

     (二)全面履职,切实增强刑罚执行监督实效。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准确把握监督职能定位,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对刑罚执行各个环节的监督。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强化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环节的监督;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坚决纠正法律文书送达滞后、判决生效后未交付执行脱节等问题;推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重心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监督转变,重点纠防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又犯罪;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积极开展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严肃查办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严惩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建强队伍,保障监督工作规范文明发展。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坚守职业良知,严守职业纪律;强化理论教育、业务实训、多岗位锻炼,不断提升刑事执行检察队伍专业素质和履职水平;健全定期轮岗、检务公开等制度,从制度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人员。

       各位委员,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既是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我们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不断开创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新局面,为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新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刑事裁判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活动的监督;对公安机关执行拘役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活动的监督;对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活动的监督;对社区矫正机构矫正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活动的监督。

2.刑事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

3.驻所检察室: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监督工作需要,在看守所设置的常驻派出机构,代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4.规范化检察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工作职责履行、工作制度执行,人员配备、机构设置、检务保障等情况,把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划分为三个等级,每三年评定一次,其中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评定,二、三级规范化检察室由省级人民检察院评定,评选少量在全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检察室,作为示范检察室。

5.三类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6.社区矫正:是指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7.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社区服刑罪犯,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应当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是指社区服刑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下落不明,或者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是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情形。社区服刑罪犯漏管,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价格在社区服刑罪犯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或者社区服刑罪犯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情形。

8.全国模范检察官张飚:张飚,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原检察员,2011年退休。从事政法工作32年,他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等荣誉称号。助张高平张辉叔侄俩翻案,张飚坚持了5年。因为这份坚持,张飚被媒体称为冤案平反的幕后英雄,被律师们称为体制内的健康力量,还荣获了2013最美检察官的称号。

 

 

  编辑:丁秀光仲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