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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检察官以案释法:在长江口非法捕捞中华鲟和鳗鱼,如何赔偿?
2024-02-28 16:17: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案情介绍】每年的头几个月是江苏南通的鳗鱼苗捕捞季。2020年、2021年,在鳗鱼苗捕捞季,鳗鱼苗收购商沈某、王某某分别伙同渔民李某甲、李某乙等数十人,在未取得捕捞鳗鱼苗专项许可证的情况下,沿江苏省启东市(隶属南通市)恒大威尼斯附近至塘芦港长江入海口水域,通过违法设置“绝户网”的方式,非法捕捞鳗鱼苗33万余尾。其中,李某甲、潘某某等人在捕捞鳗鱼苗过程中捕获疑似中华鲟1尾。

  2021年3月11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在依法介入李某甲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发现公益受损线索,经初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经鉴定,确定涉案疑似中华鲟实为5至6龄的中华鲟幼鱼,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极危物种,幼鱼整体价格为19万元至37.5万元。为确定李某甲等人非法捕捞中华鲟造成的生态损害价值,该院结合物种鉴定和价格认定意见,委托水产专家进行生态损害评估。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专家出具评估意见,认为非法捕捞幼龄中华鲟导致其生长发育受阻和繁殖终止,损害量应当为中华鲟价值的四倍。

  经履行公告程序,根据刑事案件办案时效要求和江苏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崇川区检察院于2021年10月将李某甲等9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移送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1月26日,南京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等费用91.4万元。2023年2月26日,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崇川区检察院在办理上述案件中发现,涉案鳗鱼于2014年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濒危物种,自然捕获的鳗鱼苗极为稀有,至今无法人工繁育。在每年1月至4月鳗鱼苗捕捞季,大量无证捕捞者在长江口鳗鱼洄游区域非法设置“绝户网”,大肆捕捞鳗鱼苗并进行贩卖,导致鳗鱼苗数量锐减,同样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在调查中,该院发现和李某甲等人同时为沈某、王某某提供鳗鱼苗的无证捕捞者还有29人。2022年4月22日和5月6日,崇川区检察院根据刑事案件的办理进度,对郭某某等29人分别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后于2023年2月15日和2月22日,分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39万余元,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案发时仍非法设置在长江口的2000余口“绝户网”,经南通市检察院交办,崇川区检察院同步对公益损害发生地农业农村部门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建议其组织拆解涉案水域未被起获的“绝户网”,消除现实危险,防止长江口生态资源继续遭到破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履职,推动清理各类“绝户”网具2800余口,建立网具合法性溯源管理机制,加强鳗鱼苗等专项捕捞执法监管,并与市场监管、公安、海警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强化渔具生产经营各环节管理,针对重点港口、海域联合开展普法宣传。截至目前,非法捕捞案件和查获违规网具数量同比分别下降84%和95%。

  2023年12月,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整理:本报通讯员刘志强)

  【评析】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及周边重点、敏感水域,是“水中大熊猫”中华鲟和“软黄金”鳗鱼苗等多种珍稀洄游物种的重要栖息地。在上述区域通过密置“绝户网”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检察机关综合履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助推社会治理,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水生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通过一体化办案,检察机关推动行政机关整治“绝户网”,从源头排除栖息地现实危险,为保护长江口珍稀洄游物种作出检察贡献。

  一是公益诉讼初步调查与刑事检察提前介入同步进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同步开展初查,有利于及时掌握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基本事实。本案社会影响较大,公益诉讼检察官第一时间赶赴案发地,了解涉案人员、网具数量、覆盖水域、持续时间、社会危害等主要因素,增强了办案亲历性,对明确公益诉讼后续调查的主要方向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一体推进。基于专业评估确定公益损害价值,检察机关合理选择单独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同时,基于现场勘验固定核心证据,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这种“一案双查”的办案模式,是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履职的应有之义,在维护公益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成为常态。

  三是通过“回头看”助推行政监管长效常治。诉前检察建议要得到行政机关的全面落实并发挥长效作用,需要有务实的持续跟进作保障。本案中,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回访行政机关两次,赴公益损害发生的水域现场实地查看一次,对清除非法网具和强化专项捕捞监管的效果进行确认和评估,助推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包括及时组织违规网具“清网”行动、建立网具合法性溯源机制、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与联合普法等,从源头上长效保护珍稀洄游物种栖息环境安全。

  (点评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秦朝勇)

  编辑:薛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