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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2018-12-24 09:51:00  来源:涟水检察

  申诉人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镇**村**组**号。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汪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不诉〔2017〕22号(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自己与王某甲、王某乙联系仅是为了普通聚玩,并非为了打架,且自己也未实质参与打架为由,于2018年5月24日以来访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已依法立案,对全案进行了复查。

  本院复查查明:

  2016年5月20日21时许,李某某因扰乱涟水县涟城镇“传奇网吧”经营问题与陈某某产生矛盾,双方相约在涟水县涟城镇黄河大桥进行斗殴,后陈某某召集左某某、王某丙,并指使汪某某纠集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召集甘某乙、韦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等人携带鱼叉、刀具在黄河大桥南首等候,甘某甲路过时黄河大桥时,自愿留下与甘某乙等人一同等候。汪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王某甲、王某乙到传奇网吧为陈某某解决问题架势,并未说明为了打架一事,且在斗殴时未出现在斗殴现场。后陈某某驾驶携带鱼叉、刀具的汽车载左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等人行至黄河大桥上时与李某某一方相遇,双方多人在黄河大桥桥面进行斗殴,甘某乙、韦某某、赵某某、甘某甲、王某乙、王某甲持鱼叉;徐某某、左某某持刀具;陈某某持枪形物参与斗殴。斗殴过程中,陈某某指使王某丙驾驶汽车在黄河大桥上进行冲撞,致甘某甲腿部受伤,行人郭某某小腿骨折。

  申诉人汪某某提出其与王某甲、王某乙联系仅是为了普通聚玩,并非为了打架,且自己也未实质参与斗殴,故认为检察机关不应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经审查,汪某某通过电话召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有事的事实得到同案犯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供述、本案中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汪某某本人也对其打电话召集王某甲、王某乙为陈某某解决问题架势的事实供认不讳。因此,申诉人汪某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汪某某打电话召集给王某甲、王某乙为陈某某架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诉人汪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汪某某涉嫌聚众斗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对汪某某不起诉。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汪某某存疑不起诉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涟检诉刑不诉〔2017〕22号(存疑)不起诉决定。

  编辑:丁秀光仲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