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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先后教唆他人犯罪的 行为认定
2024-01-31 16:0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孔某在卢某经营的晒板厂工作时,被掉落的木板砸伤。司某在事发现场要求孔某带着社保卡到医院就诊时谎称是在家中干活受的伤,以隐瞒工伤事实,来骗取医保报销。孔某在医院按司某所说虚构了受伤的经过。卢某打电话给孔某也让其自称是在家中干活受伤以骗取医保。孔某出院时共骗取医保基金和大病保险共计21292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卢某构成教唆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卢某构成心理性帮助犯。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等方法,让行为人产生犯罪故意。因司某在孔某受伤时第一时间告诉其带着社保卡并教唆孔某谎称在家受伤以进行医保报销。入院时,孔某就对医生虚构受伤经过,故在入院时孔某就已经产生骗取医保基金的故意并且实施。虽然卢某也让孔某骗取医保,但卢某是在孔某入院后才打电话让其虚构受伤经过,从而逃避自己应当支付的医疗费用,但该行为产生于孔某已经产生诈骗医保基金故意之后,故卢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教唆犯。因医保基金是在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直接抵扣,故住院期间孔某随时可以放弃诈骗医保基金的故意,但因卢某劝说,孔某更加坚定虚构受伤经过并进行医保报销,因此卢某构成诈骗罪的心理性帮助犯。□苗月 郁胜亚

  编辑:薛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