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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树木所有者进行售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3-10-31 15:5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被告人徐某谎称某村湖边李某所有的58棵杨树为其所有,将该58棵杨树以1万元价格卖给他人并无证砍伐。经鉴定,该58棵杨树共折合立木蓄积量17.2183立方米,认定价格为14635元,涉案林地权属为重点商品林。

  【评析】徐某谎称他人树木为自己所有进行售卖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构成盗伐林木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但盗伐林木罪不是单纯侵犯林木所有权的犯罪,其也侵犯了国家对森林和林木的管理制度。因此,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属于法条竞合,盗伐林木罪是特殊法条,当一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时,按照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规定,应适用特殊法条。本案徐某盗取对象为他人商品林树木,应该适用盗伐林木罪的相关规定。

  徐某的行为符合盗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徐某明知58棵杨树为李某所有仍谎称为自己所有,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明显。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和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两百株为起点。本案徐某盗取李某58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量17.2183立方米,达到入罪标准,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编辑:薛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