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7日,涟水县院对一起不服涟水县法院判决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了公开答复,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现场监督、公开评议,并为申诉人邀请一名律师参与评议。
公开答复过程中,申诉人张金晶提出被告人朱容平个人未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也未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法院不应当对朱容平判处缓刑,应当判处实刑。审查该申诉案件的承办人着重对朱容平是否适用缓刑进行了释法,指出1.朱荣平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保险赔偿款已对张东芳家进行了足额赔偿;2.是否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非判处缓刑的必要条件;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综合朱容平在该案中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审前调查等情况,涟水县人民法院对朱容平的原判决量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受邀的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受邀律师对申诉人张金晶仍然存疑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讲解,申诉人还就有关问题现场进行了咨询,承办人对所提的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
公开答复结束后,受邀代表均表示涟水县院答复工作公开透明、全面到位,作出审查决定的理由以及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的答复依法有理有据。并对该院以多方参与、公开透明的形式增强刑事申诉案件审查透明度,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公开审查模式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