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构罪还是非罪
2018-03-08 13:40:00  来源: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3日21时许,翁某某与朋友尹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后相约到某县KTV唱歌,后翁某某驾驶轿车载着尹某某等人行驶到某小区路边等朋友,期间,其和尹某某玩弹弓,其看到尹某某数次没有打中任何目标物,心急之下夺过弹弓对准路灯,最终翁某某用弹弓将一盏双臂灯打坏,两人从路南边打完之后又到路北边打,后因朋友到达而停止其行为。经鉴定,被损坏的路灯及维修费用共计3200元。 

  争议焦点 

  翁某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主要观点 

  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理由为:翁某某虽然用弹弓打坏了路灯,但其没有用弹弓打坏路灯的犯罪前科和劣迹,其行为仅造成数额较小的财产损失,亦没有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因此,其行为不应当被苛以严厉的刑事处罚,予以行政处罚即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翁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为:翁某某酒后在等朋友期间,使用弹弓对准小区路边的路灯直接将其打坏,其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公共财产权,该小区所在的路段并非繁华路段,晚上21时许,路上行人很少,且没有围观群众,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行为已经对公共秩序造成损害,且其没有用弹弓打坏路灯的犯罪前科和劣迹,其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未达到入罪标准,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翁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为:本案中翁某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该能够遇见到用弹弓击打路灯有可能对公共秩序造成困扰或者威胁,但仍使用弹弓任意击打路灯,最终导致路灯被毁,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公共财产权且潜在地威胁到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翁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为: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公共秩序或者社会秩序,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处的情节严重是指被毁财物的价值为2000元以上,回归本案,翁某某和朋友尹某某在路边玩弹弓,后以路灯为靶子,从现有证据来看,其使用弹弓击打路灯不止一下,而是数下仅击中同一臂杆上的两盏路灯,可见其之所以打坏数量较少的路灯与其技术是否熟练有关,假如其手法熟练,可能被其打坏的路灯就不止一盏,且翁某某最终停止其行为系其等待的朋友的到来,从该角度分析,翁某某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虽然较小,但其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好,有可能使他人产生效仿,其行为是一种对社会公共秩序挑衅与蔑视的行为,因此认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较为妥当。 

  编辑:丁秀光仲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