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远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处被告人朱远见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朱远见挪用未退还的公款人民币320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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