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2日,涟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任涟水县徐集乡财政所所长钱培仁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钱培仁所退现暂存于涟水县监察委员会账户上的人民币428895元系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4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钱培仁利用担任涟水县红窑镇财政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428895元,数额巨大。
2.2010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钱培仁利用担任涟水县红窑镇财政所所长和负责涟水县红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13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471万元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或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
鉴于钱培仁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损害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