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6日,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某非法经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换线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所退违法所得2748元被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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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宪法精神,争做守法少年”——龚怀军检察长到涟水中学授课
涟水县检察院召开“检察护企”“检护民生”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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