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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
2024-06-28 17:03:00  来源:检察日报

  垂钓是很多人的休闲娱乐方式。闲暇之余,找个僻静之处,一根钓竿、一条凳子,往往就能坐上半天,再带着收获开心而回、满意而归。对于真正的垂钓者而言,渔获物多少反倒在其次,最重要的在于享受过程、放松身心,但也有人并不仅仅满足于垂钓的感官享受,而是将其作为非法牟利的手段,以垂钓之名行违法之实。这样的垂钓显然变了味,不仅享受不到其中的乐趣,还要承担相应责任。

  据媒体近日报道,杨某原本经营一家船舶公司,平日里喜欢钓鱼,甚至可以通过观察潮水来判断能否钓到鱼。一次偶然的机会,杨某结识了饭店老板朱某。杨某说起自己平时钓鱼,偶尔钓到过长江鱼,朱某当即表示,愿意出高价收购江鱼,无论大小,一律都要。

  两人一拍即合,杨某此后就将在长江水域所钓的鱼卖给朱某。不仅如此,杨某还联系了钓友胡某、何某、王某等人,钓到江鱼后一起卖给朱某。4人知道长江水域“十年禁捕”相关规定,特意选择在天黑之后甚至凌晨钓鱼。为防止被查获,杨某安排人员在岸上望风,并购买了对讲机用于联络。

  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杨某等4人多次在长江南通段禁捕水域非法垂钓,并将渔获物高价销售给饭店老板朱某和水产老板王某某,分别非法获利2万余元至9万余元不等。其间,杨某、何某、王某3人曾被渔政执法人员查处,但均未收手,直至被再次查获。案发后,杨某等4人退出全部违法获利,并缴纳生态修复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分别判处胡某、何某、王某拘役一个月,均适用缓刑。

  特意选择在夜间甚至是凌晨进行、使用对讲机联系、安排人员望风、高价销售渔获物、非法获利较多,杨某等人的行为显然不是单纯的休闲性、娱乐性垂钓,已然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行为。此种垂钓对长江渔业资源破坏大、危害多,属于明令禁止、严厉打击的行为。

  归根结底,生产性垂钓之所以屡禁不绝,还是因为市场需要,所捕江鱼最终流通到了餐桌之上。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消费者要自觉抵制食用所谓“江鲜”,职能部门更要构建起“捕、运、销”全链条监管体系,全社会携手保障长江禁渔常治长效。(王宇)

  编辑:薛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