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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半年儿媳与九旬婆婆因遗产继承对簿公堂
2024-04-30 15:20:00  来源:法制文萃报

  ■ 案情回顾

  吴奶奶90多岁,有多个子女。2020年9月,小儿子在吴奶奶、哥哥姐姐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离异带女儿的彭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半年不到,小儿子因癌症去世,其名下的财产包括京牌汽车一辆、股票账户一个(持股价值10万元左右)、200万元的银行理财、一套北京市海淀区吴奶奶居住的房产,还有丧葬费、抚恤金等,且生前未立有遗嘱。

  吴奶奶的大女儿找彭女士协商解决后事和相关财产的分配,但双方对200万元理财资金的性质和归属以及房产如何分割分歧巨大。双方协商未果,吴奶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法院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多次组织双方交换并调取有关证据,法庭多次开庭,并多次组织调解,但彭女士坚持要求200万元理财作为遗产分割,且主张房产由其继承或吴奶奶继承并补偿其300万元。因分歧过大,调解未果。海淀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关于理财200万元,从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情况,吴奶奶主张的小儿子和大女儿共同代管证据不足。彭女士也未举证证明吴奶奶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法院综合案件情况,认为理财为小儿子个人财产,但吴奶奶举证其转账给小儿子的售房款160万元及42.9万元应视为小儿子的个人借款,作为小儿子消极遗产处理,判决理财200万元归吴奶奶所有。关于小儿子名下吴奶奶居住的房产,因房产在小儿子与彭女士结婚登记前接受吴奶奶赠与取得,该房产属于小儿子个人财产,小儿子去世后应作为遗产,因小儿子未留有遗嘱,根据房产取得及小儿子与彭女士婚姻情况,结合房产使用及吴奶奶、彭女士实际情况,酌情判定吴奶奶享有65%的份额,彭女士享有35%的份额。其他的财产按双方协商达成的方案进行判决,即京牌车辆归彭女士所有,彭女士就车辆折价款、股票账户、丧葬费、抚恤金等补偿吴奶奶10余万元。

  吴奶奶对一审判决满意未上诉。彭女士对理财款和房产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补充提交了被继承人结婚登记前已经与其和女儿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并无不当,维持了一审判决。

  ■ 法条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关于本案争议之200万元理财,在彭女士未能有效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不属于赠与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因彭女士没有就前述转账系赠与性质有效举证,法院依法认定为借款并判决200万元理财归吴奶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律师短评

  本案中两项主要财产200万元理财款和一套海淀区房产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有三个:第一,吴奶奶把自己的售房款和股权转让款放在了小儿子账户里,没有任何的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约定;第二,吴奶奶将自己还在居住的唯一房产提前赠与并过户给了小儿子;第三,小儿子在明知自己已经患癌症晚期的情况下与彭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且没有立遗嘱对名下财产进行妥善安排。

  本案的争议焦点警醒世人尤其是老年人,对于货币等需要由子女代为保管的,一定要就保管进行书面约定,即使没有书面约定,也应通过微信沟通记录等予以留痕证明保管事实的存在。

  对于自己还在居住的房产,尤其是唯一的房产,是否提前赠与给子女要特别慎重,一旦赠与房产过户完成,子女再对房产进行加名、抵押、出售等处分就不再由赠与人所决定。即使决定赠与房产等财产给子女也要注意,是否要排除其配偶的权利,如要排除,赠与时应注明仅赠与其个人。否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另外,建议老人提前立遗嘱对身后事进行妥善安排,以便减少争议的发生。

  编辑:薛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