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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伐树中拖拽树枝致他人坠亡如何定性
2020-08-31 18:08:00  来源:涟水检察

  【案情】沈某与杨某合伙做伐树收木生意。某天,两人一同砍伐一株高约6米的泡桐树。杨某爬上树后,使用斧头去除一较大分枝。为防止树枝倒落在房屋上,杨某在树枝下端系好绳索,让沈某将绳索的另一端系在叉车上。后杨某将树枝砍至即将离断时,攀爬至分枝右侧的树干上,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要求沈某驾驶叉车拖拽树枝。沈某据其安排驾驶叉车进行拖拽,在此过程中树枝断裂、下端上翘,碰到杨某致其跌落。经鉴定,杨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当场死亡。

  【评析】关于本案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沈某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沈某驾驶叉车拖拽的行为造成了杨某死亡的实际后果,二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用绳索进行软固定以控制树倒方向,容易导致树倒方向与目标方向不一致。此时树上的杨某已经处于危险状态。沈某拖拽的行为必然导致树枝断裂,这是一种正常现象。此时的介入因素(即断裂的树枝)完全依赖于先前拖拽的行为,不具有异常性,并自然地使杨某的危险状态现实化了。因此,该介入因素不能中断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肯定是沈某的行为引起了杨某死亡的后果。

  其次,沈某主观上系过于自信的过失。伐树属于危险作业,尽管沈某的行为是依照死者杨某指示而实施的,但沈某本身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根据其所具有的知识及经验,其应仔细观察、谨慎操作,确保人员安全。加之沈某与杨某之前使用过该方法进行伐树,其主观上对人员伤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却放松警惕、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需要说明的是,死者杨某完全凭经验作业,没有配备合适的辅助工具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其行为对该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综上,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沈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编辑:丁秀光仲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