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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超过500株,是否一律提起公诉?
2020-08-26 17:20:00  来源:涟水检察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在其自家门前菜园内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并在2020年3月16时许被巡逻的民警发现,民警现场对该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铲除,经清点,现场铲除该疑似毒品原植物植株871株,后民警口头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将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送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植物系罂粟,拉丁学名为Papaver somniferum L.。

  涟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0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3月17日以邓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移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调查与处理】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7日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3月19日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2020年3月25日,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种植的罂粟达到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入罪标准,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法律分析】

  邓某某的行为是否可作不起诉处理。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邓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871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种植的罂粟达到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入罪标准,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邓某某辩解其在家门前菜园边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仅是为用叶子剁碎拌食给家养的鸡子吃,以便治疗鸡瘟病,而非用于对毒品原植物的其他用途。其种植数额虽达追诉标准,但种植株数不大,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罪证,本院决定对邓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

  一、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处罚较轻的犯罪,要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具体案件中区别对待,做好教育引导工作,鼓励行为人自动铲除,对于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运用治安处罚等行政手段来处理,对经教育后仍然再犯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严厉打击。罂粟幼苗与成熟期的罂粟(开花结果)的社会危险性不同,应予区分。

  二、

  正确适用法律规定,

  做好案件分流

  。

  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建议公安机关主动适用“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法律规定,对涉案人员能够自动铲除的,不再立案追诉,遏制此类案件过快增长。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要充分注意宽缓情节的适用,涉案人员已满75岁周岁或者刚达到立案标准的,以及有自首、立功、从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

  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推动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管,采取有力整治措施,积极在农村地区开展普法宣传,深入村组和田间地头,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发放宣传品等开展全方位宣传,实现宣传教育全覆盖、无死角,强化群众禁种意识和守法自觉。加强以案释法,发挥法律的教育、警示作用,通过庭审观摩、不起诉公开宣告等多种形式参与社会治理,扩大办案效果。

  编辑:丁秀光仲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