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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扣,他以为“小事一桩”
2018-09-20 11:31:00  来源: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8月29日,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程东海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面对法院的判决,程东海终于明白,自己不是国家公务员,一样可以构成受贿犯罪。

  现年50岁的程东海,早年曾在多家服装企业从事成衣生产及管理工作。2009年进入淮安市某大型制衣公司,凭借多年工作经验、精明勤快的办事能力,深受公司老板的信任,很快担任了公司生产计划部的副经理。由于掌握日常生产尤其是外发订单的原材料、辅料配送、样衣确认、质量检查等业务,程东海自然成为众多外包客户讨好的对象。

  2015年12月,程东海所在公司又有一批外发订单,准备找外包企业代加工。此时,程东海刚刚买了房子,手头正紧,想到常年依靠自己做外包代加工业务的老板们,个个开着豪车、住着别墅,而自己还是拿着每个月几千元的死工资,他心里打起了歪算盘。

  程东海联系上了扬州某服饰加工厂负责人丁某。他告诉丁某,自己手里有一批订单,利润可观,并且会在原材料配送、发货、质量检验等方面给予关照。作为回报,丁某在收到加工账款后,按照每件产品5角钱的标准,给程东海“返点”,即所谓的回扣。有订单送上门,而且还能得到照顾,丁某自然不会放过到手的赚钱机会,当即表示同意。

  2016年1月,丁某在收到加工款后,按照约定,通过转账给了程东海第一笔回扣1.4万余元。尝到甜头的程东海,至此一发不可收拾,截至2018年2月,程东海以转账和现金的形式,先后多次从丁某及另外一家代工企业收受回扣共计8.7万余元。

  2018年春节后,程东海拿回扣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向公安机关报案。4月2日,警方立案侦查。次日,程东海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4.7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出,程东海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我就是在原材料和辅料不及时到位的情况下,优先给我‘返点’的外加工厂派送;在样衣质量检验、结算加工费方面,给予便利和照顾。我以为这样做,虽然违反了公司的规定,但不过是‘小事一桩’,没想到构成犯罪。”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程东海追悔不已。

  办案检察官指出,虽然在很多人看来,“受贿”这个字眼似乎都与国家公职人员有关,但事实上,受贿罪并非只针对公务员等国家公职人员,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样也是受贿行为。

  在此,检察官提醒,在经贸活动中,不要以为利用自己所在岗位的职权,为亲友提供便利或谋取好处,就不会出什么大问题。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但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情节严重的一样构成违法犯罪。所以,无论身处什么单位什么岗位,在行使工作权利的同时,一定要遵规守纪、奉公守法。

  编辑:丁秀光仲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