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陶某某、严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陶某某、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陶某某、严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宣判
2020-09-30 10:22:00 来源:涟水检察
编辑:丁秀光仲岩
近日,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陶某某、严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陶某某、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